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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
2016-11-10 08:55  

按照党章规定,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,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﹝2008﹞3号)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现就我校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。

一、党费的收缴

第一条 学校在职党员,每月以税后工资(含绩效工资)为计算基数,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的按1%交纳党费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的按1.5%交纳党费;10000元以上的按2%交纳党费。

第二条学校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第三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第四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第五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第六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二、党费使用

第八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
第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(1)培训党员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
第十条 使用党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。

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使用党费不得超过上年度上缴党委党费的25%;直属(老干部)党支部使用党费不得超过上年度上缴党委党费的50%。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。

第十二条 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,严格使用手续。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先申请,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,报党委审批。报销单据要有党总支书记(直属党支部书记)的签字,报销经手人只限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。

三、党费的管理

第十三条 根据中组发﹝2008﹞3号文件规定,我校党费由党委组宣部代党委统一管理。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委上缴一次党费。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,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。

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%上缴市直工委,不得少缴或拖延。

第十五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
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每年年底党委组宣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,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,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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