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制度,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严明工作纪律,增强中层干部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的自觉性,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,经校党委研究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中层干部,包括中层正职、中层副职。
第三条 请销假审批、登记管理程序:
各单位正职干部(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)请假,3天以内假(含3天)由分管领导审批;3天以上假,经分管领导初审后,党群部门(组宣部、纪委、团委、工会及各系部专职总支书记)由党委书记审批,党政办公室主任请假须同时经书记、院长批准,其余部门由院长审批。
各单位副职干部请假,3天以内假(含3天)由所在部门正职领导审批;3天以上假,经部门正职初审后由分管领导审批。
第四条 干部办理请假审批事项后,须将审批手续报组织宣传部登记备查。假期已满,因故需续假的,须按请假审批管理程序申请续假,获准后报组织宣传部登记备查。假满返回工作岗位后,应分别向审批人、组织宣传部以口头方式办理销假手续,由组织宣传部进行销假登记。
第五条 如因紧急事务离岗,未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,可按请假审批管理程序以口头方式办理请假手续,假满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;
第六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,需提交书面请假报告,并说明请假事由或附相关证明材料。
第七条 组织宣传部需做好干部请销假的登记管理。中层干部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,将列为干部考察、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。
第八条 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安排的各种会议、活动等工作事项,按上级要求应当参加、出席的干部如因公或因私不能参加、出席的,其本人必须按照该上级机关的要求履行相应请假手续。
第九条 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,学校领导、组织宣传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。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、假期已满无故逾期未归的,均按旷工处理。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工作损失的,要按党纪、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
一、无故旷工1天以内者,由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;
二、无故旷工1天以上2天以内者,由纪委书记给予诫勉谈话;
三、无故旷工2天以上3天以内者,由纪委给予全校通报批评;
四、无故旷工3天以上者,取消全年评优评先资格,并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。
五、无故不参加、出席上级机关安排的会议、活动等工作事项又不履行规定的请假报备手续的,视同校内旷工。
凡无故旷工者,同时按旷工天数扣除本人相应数额绩效工资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中共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
2015年6月2日